其實對我們來講,應該是說如果針對特定的對象,開出一個不管是什麼名稱的證明,這樣還會變成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直接由藥局給飼主,再由飼主拿回動物治療機構,另一方式就是藥局直接處理藥品,購藥證明如果一定要由獸醫師處理藥品,就會涉及調劑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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