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介紹一下空地稅的法源,在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是直轄市跟縣市政府對私有土地的部分,可以按照發展情形要劃定一個區域,限期要建築或者是增建或者是改建或者是重建,所以如果要用空地稅衍生到空屋稅的概念時,空屋稅是不是適合全面性操作,大家要思考,空屋稅是否適合全面性操作,在空地稅的立法的前例上,已經有立法的前例,並不是沒有,現行的法就是第26條,決定了哪一個地區實施空地稅,如果在限期的期間內沒有建築好房子提供到市場的時候,要加徵兩至五倍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