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規定在原來的上限稅率加徵30%,也就是3.6%再加30%。最後,地方政府的課稅權仍要通過地方民意機關三讀通過後,由地方政府送到財政部備查,財政部會邀請相關機關就適法性予以審查,經過備查程序後,由地方政府公布實施,以上簡單介紹,希望等一下討論的時候,有相關的對於房屋稅的建議,我們可以做事實的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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