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看法是,就現行公投法而言,其實是發展出新的形式上審查標準,但就這一點而言的話,卻是很多公投提出的團體裡面,大概是要跟主管機關磨合,這個叫做「明白精確」,不能有誤導性等等,實質審查駁回的不多,很多是這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