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看到立法委員的版本就比較明確,不得侵犯人權,不然就是立法委員有想到,就直講說跟德國一樣,駁回之後就直接聲請釋憲,那邊那個簡單明確,但問題在於我也覺得這樣比較簡單明確,但這樣子司法院是否點頭,是一個問題,但重點是立法的政策上,我們要這樣子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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