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時間有限,沒有講得很清楚,為何現在要把修改成涉及到人民權利義務不得違反國際公約作一個標準,因為不管是憲法的規定也好,或是國際公約的規定也好,都屬於一般比較抽象性、原則性的規定,所以又加上我們適用所謂立法原則,也是一個不確定的去做公投的標的,所以大家都不確定,你怎麼知道哪一個是違反哪一個,法院也覺得你們不應該有這樣的權限,其實不是的。其實我們的主張認為假設涉及到這個條文的話,就不可以列入,不管有沒有違反我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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