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講到比較根本的問題,當初創制複決法改成公投法,原先創制複決法草擬的時候,是所謂直接創制跟直接複決,因此要完成草案,大家爭議很少。但是公投法突然改了,除了把重大政策納進來之外,把法律的創制變成一種間接創制,所謂的間接創制就是原則創制,把複決變成直接複決,為何這樣改?我也不知道,一個是直接、一個間接,所以107年在修的時候,我們也建議是不是要把兩個間接都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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