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第1條第3項規定是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部分,應如何認定及其認定流程,尚無相關公投法授權之法規命令草案,故法務部就此一部分尚無法表示意見,且如何認定是否違反兩公約,應屬公投法修正後之後端事項,是否會於協作會議討論?第二點是現行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除兩公約外,還有CEDAW、CRD、CRPD,主管機關為性平處及衛福部,如果協作會議邀請法務部的目的是因為法務部是兩公約施行法的主管機關的話,那建議一併邀請性平處及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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