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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賴錦珖
第1條是立法委員的版本,但是第2條是除憲法規定外,有一些限制的項目,第10條才是駁回,如果有違反則1、2、10是相關的。
2019-05-16 【人權公投案】協作會議-第二次會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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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有一第1條就明確寫第1條,以中選會來講。
我覺得依照提案人所說的去作說明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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