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現在如果按照院版修正條文,那就不是憲法的層次了,而是國內法律的層次了,雖然這一些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還是屬於原則性的,抽像性的規範,但是有很多的一般性意見,這些一般性意見等於是在解釋公約內容的法制意見,因此有很多具體的內容,這個會是屬於比較具體的法律的層次,所以我們不用來解釋憲法,我們來適用這個法律(公約),可以對若干明顯違反人權公約就可以來作審查了,就比較有一個依據,不會說是我們在解釋憲法,可以有一個比較具體的東西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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