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毓仁委員也提了,他是說如果有侵害憲法保障權利提案的話,要先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來申請釋憲,總共有三個提案。但是在整個理論架構跟實務上都會有問題,因為行政、立法及司法大家都清楚,司法權是事後權,不可能先下場,以後訴訟怎麼判?根本沒有辦法判,因此在整個體系架構並不是這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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