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委員會做出認定,幕僚單位僅擬議意見,如果涉及到憲法第7條人權保障的規定,我們的審定,很可能會認為並非憲法允許範圍內,當然或許可能會有一點模糊,認為我們在作違憲審查,但事實上我們是在作的審查是權限的審查,這個適合公投,那個不適合,你涉及到婦女權益的一個部分,可能是憲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不可能修憲變更,當然也就更不適合公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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