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一個組織法,所以變成民間產業界要去討論哪一個標準是我們適合的,或者是我們訂一個標準,臺灣社會企業的民間力量要產生,其實是一個很好的insentive,您懂我意思嗎?社會企業的標準,可能需要各界或所有人去討論那個標準是什麼,然後未來放進作用法裡面,這個是主要的機制,但是民間組織是否存在?現在目前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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