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們認為要有一個揭露的部分,這個部分如果做這樣的配套,當然就會避開剛剛所說的專章,可能要擔心到有名詞的問題,不過基本上會要分開,因為傳統的方式要按照傳統的方式走,就是股東提告要以營利為主。另外一塊則不是此方式,所以我們還是要區分,因此在登記區做區隔,以避免在日後法律上適用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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