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第2次參加余委員徵詢公聽會,以我自己想法來判斷,我以為修公司法第1條、第23條,不管取名為兼益或者是公益都是為幫社會企業做定義,尤其是公司型的;但我剛剛豁然開朗原來不完全是(笑),雖然這幾年我們科推動的是青年創業專案,我的好夥伴是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就是要建平台跟調法規,對我們來講對社企最重要輔導是如何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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