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目前的爭論是這一些都存在,我們是不是現在要用一個框架,也就是把它框上去,如果我們把社會企業入到某部法,一定要對「社會企業」定義,定義就是作拘束,作拘束後一路下來就會有很多囉嗦的事情,所以即便公司法修第1條、第23條,並沒有定社會企業的名稱,因此現在並不會做任何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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