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跟社會目的其實事實上一直都存在,我們現在調了公司法第1條,即將現狀調整,並不是說這樣一修,會發展社會企業,我想太美化了。第23條確實公司負責人的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的排除,主要是讓他們在做這樣的事情合法性更明確;因為法院爭訟會回到法的本身,因此容易產生這樣的爭議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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