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要想真實的理由跟目的什麼?絕對不是怕被告,而是正面積極的陳述如何推動社會創新;(然而)這個法到底能不能鼓勵社會創新?因此應該要有一個積極性的目的,而不是被動消極地說怕被告。因此如果再講積極性目的的時候,我就疑慮了,這麼低密度且寬鬆組織法,既沒有政策的補助、也沒有相對應的其他積極性作為,好比只是發獎狀就說你是兼益公司,然而發獎狀的方式能夠鼓勵大家投入這樣的產業嗎?我是有很大的疑問,因為過去這麼多年政府花了這麼大的力氣在宣傳,像我們做社企聚落的,我們也看到大家是很辛苦在經營,並不會因為掛上了「社會企業」的頭銜或者是「兼益公司」就比較好做,沒有這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