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你說只要具備能力的都可以,剛才你講的,我要做什麼具備這個能力,只有在第2款就可以符合,因此各位不用擔心第1款好像寫得很嚴格、進不去,沒關係,你走第2款,第2款自己就是老闆,除非你不用你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條文的重點是在這裡,因此不要再focus在工業,那個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