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一、登記證明文件。二、檢驗代表名冊。三、備有經民航局認定之檢驗作業所需場地及設備之說明文件。四、檢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檢驗能量、檢驗作業及品質保證程序。五、申請型式檢驗業務者,應有實際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等業務之說明及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