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為各位長官說明有關於第二章「受委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者之資格」,第3條是受委託對象之資格:「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經民航局審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