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補充說明,第1項跟第3項,耿簡技已經說明得很清楚,要遵守的法令、權責,這一塊在其他的法規已經有律定,這裡不用再寫都必須要律定。有關場地限制、規模定義,這一個部分我們會發一個民航通告,如果以民航通告的方式來規範,這個部分再看其他的條文會提到,有關於如何規範,會由民航局來訂定,我們會發民航通告的方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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