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法的整個架構來看,各位看到我們在整個辦法裡面,總共分成六章:第一章講的是總則,也就是一般的規定;第二章是受委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者的資格,包含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代表的資格,應該送給民航局審查的文件;第三章,有關於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測驗業務的資格,內容跟第二章的內容大致相同,包含要執行測驗業務的委託機關(構)應該具備的資格、監考人員、鑑評人員的資格,及應送民航局申請的文件;第四章,受委託者的責任,按照民航法的規定,各個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該要按照相關的手冊來執行業務,檢驗的代表或者是監評人員要參加講習,有一些關於風紀方面的規定;第五章是受委託者的責任,因為這個業務是由民航局給各個機關來執行,因此民航局可以隨時派員對相關委託的機關(構)來執行檢查,並調閱裡面的文件;第六章是附則,有關於委託業務之效期、審查規費、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收取各項費用辦法及相關的施行日期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