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廢棄物處理辦法,如果按照所謂法律的位階,認為漁港法3萬至30萬,大過於廢棄法第27條,我覺得釣客也沒有意見,如果去做執法的行為,也是一樣,設定一個區域,如果今天要針對這個區域來做丟垃圾,叫一個人去那邊看,或者是政府單位會去做一些配套措施,我們今天要做配套措施,就是要把這一些規定訂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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