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管理的法規因為現在第18條有提到應訂定相關措施,那個「措施」或許沒有做一致性,現在有做第一類劃設垂釣區及管理作業要點,有這個要點,但是第二類還沒有,因為各地的使用狀況跟港的內容或是地形都不一樣,他們希望可以地方有彈性自定,但是地方提出這樣的需求,或許下午的時候可以好好溝通,要有一個一致性的大原則,彈性可以保留在什麼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