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點,提案人有提到一部分有關於垂釣管理跟安全維護,基本上這一個部分,剛剛簡報上也有說明了,我們提出來的對策,基本上我們是建議垂釣區能夠委託釣魚團體來管理,因為現行漁港法已經規定了,針對垂釣區域訂定相關的管理措施,這個管理措施不一定全部是要由漁港主管機關來自行管理,這一個部分漁港法其實也有規定,有關於部分的設施,其實也可以委由相關的團體來管理,因此我們也建議釣魚團體是不是可以自治來管理,也要比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