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很多人會擔心這個會突破很多現行民法的規定,但是其實不是,在我來看是債權,既然是債權的話,那就是自由,只是透過登錄制度讓它產生一些物權效果,或許我這樣講,大家不是很瞭解,我們舉附條件買賣的例子,它還是買賣,可以把裡面一些擔保物的關係,類似附條件買賣,用融資去看的話,根本不用擔心,根本沒有這個困擾,沒有突破物權主義、什麼都沒有,也沒有什麼物權法定主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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