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對誰有拘束力?從我個人的角度來看,與其把登錄不實的風險,甚至於用刑法來加以控制,因為要登錄在這個企業名下,我認為不是只有由擔保權人單方登記。這裡的融資一定是雙方同意的,要不要設定這樣的融資?如果要融資的話,當然要登錄啊!因此我認為應該是擔保權人與擔保企業登記在擔保企業的這個名下,這個是比較合適,用這樣的方式至少可以產生一個對抗的效力。我覺得就我們現在的情況來說,這個法律還是重要的,對於國際的排名、經商環境來說是需要的法律,謝老師這個團隊已經做得很不錯,但我認為可以做得更好,這是我個人的一點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