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你好,我想要再補充一下,其實我們做很多東南亞文化推廣,主要需要移工一起協助共創活動,例如東南亞美食交流活動需要東南亞移工來擔任主廚、東南亞音樂會需要東南亞移工來表演,而礙於法規限制不能給移工任何的報酬、只能請他們擔任志工,所以可以和移工一起創造的新創結果便有限,在法規上看是不是可以做一些鬆綁?看政委是不是可以再做一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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