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到這個部分滿感慨的是,我國在(民國)52年就制訂了《動產擔保交易法》,這部法律在亞洲金融風暴時,當時《動產擔保交易法》的改革委員會裡,甚稱我們是移植英美法系為大陸法系的典範。但是現在比起來,事實上我們存在一些根本上的問題,比如我們不承認浮動擔保的制度,而浮動擔保最根本的是聲明登錄制,我等一下會提到浮動擔保的聲明登錄,與現在不管是相關的土地登記或擔保,其實是有相當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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