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選標準的部分,我們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提案的創新性是40%,再來是希望對於社會、民眾需求的回應,就是社會影響力的部分,還有政府參與度的部分,這部分有30%。最後是提案所掌握的內部或外部資料,或者是法規調適的可行性佔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