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充說明0至2歲托育服務的部分,我們瞭解到公共托育的不足,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推動了準公共化的機制,透過政府與符合簽約條件的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來做簽約的合作,協助支付送托兒童的托育費用,將托育負擔控制在家庭可負擔的範圍,提供送托的家長收費價格類似於公托的托育服務,給家長作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