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主任跟我講說:「你要小心,預算過的並不代表會准你。」這個也不是我們能夠理解的,既然他核准了一個項目,如果相關的條件都符合的話,為何還會有所謂的裁量權問題?如果標準都符合的話,為何會承辦人小主管或副組長可以決定給不給你?這個會造成尋租的行為,我覺得這個對於政府來說是很糟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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