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盤檢討社維法的時候,也針對這一些條文,尤其是不合時宜,或是有跟其他主管機關之任務、職掌重疊的,會去作討論研議,讓原本屬於其他行政機關權責的處罰,回歸專業/專責(就是大家常說的「讓專業的來」),由各該主管機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本於專業,去專責處理解決民眾問題,並落實執法(各該主管的法令如有不足,應予修正,或另訂專法),這樣才能讓政府發揮最大效能,來促進人民最佳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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