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都沒有想清楚就養一隻動物,我覺得應該在修法的方向應該往這個地方,應該讓我們的管制可以全然管制,我們現在解決的問題卡在這邊,也就是如果今天是有飼主的,剛剛法務部的同仁講的是對的,我用民事賠償也很貴,關鍵在於沒有飼主,這個叫做「客觀法主觀化」,因為現在沒有人有這個權利,所以我們必須要賦予一個人有這個權利來行使請求權,有兩種可能,一個是在動物保護法作特別的規定,求償的可能性是有,挹注的基金應該是到政府的部門裡面去,讓他同時在動物保護就可以做到,民法沒有辦法,單純從民法,我們找不到誰是權利主體,因此游蕩動物的損害賠償做不到,那個法要特別立這樣的規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