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應剛剛的問題,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是但書是說「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因為是落在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所以其實還是可以罰的,就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