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所以想要問法務部、農委會,究竟可不可以在民法、憲法裡面放這個位階,其實是覺得這整個動物虐待問題背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整體社會對於動物,到底是否只是「物」、「食物」或是「工具」這樣一個概念。我們政府單位的立場如何?因為這是「動保」教育的基石。如果我們的政府,像我們的法務部說這個看民眾就好了,那法務部的立場到底是什麼?或者是農委會的立場到底是什麼?這樣並不是說,馬上要提高罰則、罰金,或者是延長刑期。並不是,而是我們的國家對於動物保護的這一件事,究竟是要跟國際的立法例來走、國際的精神來走?還是不是,只是限定在現行動物保護法的範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