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對一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交通、衛福等適用的財團法人不一樣,不無道理是衛福部、交通部想知道的東西有很明顯的差異,但是另外一個對於財團法人或者是對外界有困擾的是格式上的不同,我覺得這個是比較可能可以解決的,但是現在這個法才剛通過沒有多久,所以法的主管機關從第1條看起來是民事特別法,因此還是法務部,比較可能的方式是會由這個法的主管機關,像法務部對於個資法或者是民事特別法一樣,逐漸形成一些規則或者是解釋,然後統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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