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是涉及到用戶資料及用戶發布資訊所有權在哪裡,我知道Max也沒有拿出來去特別講,因為一講的話,好像大家變成美國跟臺灣之間的法律場上的矛盾了,但並不是說我們不尊重臺灣的法律,像Apple、Google、Yahoo都一樣的,當你同意使用FB的時候,你簽term of service的時候,你已經授權你的用戶資料以及你發布內容的所有data,他的控制權並不是臉書臺灣有限公司,而是FB Inc,換句話說是在美國加州註冊的有限公司,也就是我們的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