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來講是民事法的公因數,我的理解eID並沒有,只是發卡最普遍,民眾認為最便利的使用狀況之下,如果其他的服務覺得好,也可以用這樣的識別來取得它的鑰匙,可能會比較容易使用,但是並沒有排斥健保卡自己的識別功能、也沒有說健保卡必須以eID作為公因數的這一件事。這個比喻上可能會有一點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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