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人在反映使用費的定位,到底是規費或者是什麼東西,我不太清楚,有大法官593號的解釋,在裡面已經很清楚表明到是重大目的公益性的使用徵收目的,有關於公平性的問題應該要納入,但是重大公益性就大法官解釋第4點應該要納入,因此公平性應該要納入,只是沒有那麼巨大,事實上應該要退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