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關心一下公司法的部分,回到行政院這邊,公司法要全盤修正,包括了修法委員會也建議社會企業應該要建立「兼益公司」專章,會有兩方不同的聲音,比較新創的業者他們會認為一開始經營比較困難,所以要揭露財報或者是又要發布社會評估影響力的部分,這個部分可能會讓他們難以危機,但是大公司認為還是應該要立法,您覺得在這中間應該要如何做到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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