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有提到德國或者是法國的相關立法,大家知道歐盟其實自己也鼓勵先有一自律機制,甚至在9月份的時候,相關網路平台業者與廣告業者也推出一個自律公約出來,而為歐盟執委會委員的歡迎,並認為可先透過自律機制的成效再來評估有無立法必要。我國在短時間之內就提出這樣的修法內容,連產業自律的可能都還未先經評估,實過於倉促。不能因為說德國、法國有立法,好像我們就當然而然可以不用先讓業者有提出自律機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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