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連線代表發言。針對條文寫「知悉使用者散布資訊」,這邊的「知悉」指的涵意為何?是指平台業者知悉有一使用者散布了資訊,或是知悉使用者是「故意」散布了「不實」資訊?「知悉」的程度究竟要到何標準?當主管機關通知平台業者移除或採取相關處置時,是否就可稱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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