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另外,透過政策規範人民要投保的話,目的都是在於保護受害人身體、生命或者是財產等等,較少直接要求民眾必須要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財產,而去強化投保保險。再者,即使政策規範高價車應投保超額財損險,車主可透過保險以降低或免除修車費用,仍無法免除民眾(撞車人)對高價車主(被撞人)的賠償責任,所以這個議題我們也不建議納入協作討論的,以上綜整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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