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這樣講,其實勞動部的立場是一以貫之,重申我們的立場,我覺得應該要尊重內政部這邊,針對第17條的文,一開始就如主席您所提到的,提供勞務的社員,與合作社法不具雇傭關係,這個是前提嗎?我們的問題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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