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家都知道組織多元,誠如剛剛很多先進跟老師指證,公司只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形態,當然公司法需要調整,也是大家喬得起,因為社會組織是營利組織非營利化、非營利組織營利化,因此公司法首當其衝必須要做這樣的思考(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