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的爭議,其實我認為沒有爭議,我認為調法規,如果是公司型的,就想辦法從公司法,如果是NPO類型的話,就從適用NPO來處理,不因為公司法的立法要修,而NPO就說都不用修,其實這樣並沒有解決問題。因此我們會傾向:用這樣的方式去幫助我們未來要作社會企業有很大溝通的過程中,我們會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