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我們今天是站在公司法所謂社企型公司的修正,我覺得這四個方案——雖然剛剛方老師提了——因台灣至少有兩百多家,不管有沒有登錄,總共有兩百多家所謂的「社企」,因此我們採取比較低密度的管制,我覺得在台灣的環境裡面,如果相對像英國的CIC,而CIC的認證至少有四百多家,我覺得我們現在數量上剛開始發展,我們還是要採取低密度。如果修法的建議若定義為社企,大部分的人一定會認為不要,因為這會限縮到原來的其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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