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考慮一個問題是,如果台灣大量鼓勵所謂公司型態的社企,而忽略其他社企,對台灣整體發展是好的嗎?因此我建議的是,如果我們的副標題不要那麼強調,反而應該倒過來(笑),我覺得那個爭議或許不會那麼強,也就是修法系列,我們可以強調公司法這一次的修法,不管名稱是兼益公司或者是社企型的公司,只是台灣社企立法中間的一塊,而不是把它倒過來,好像我們公司法修正,就要導引社企的類型;這是我先講為什麼很多人反對立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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